盐城男子帮人买房 竟被人报警抓他

江苏要闻湖州日报2017-10-0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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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湖州市长兴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房管窗口工作人员黄微微在受理一笔房产交易业务时,凭借职业敏感和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慧眼识破了一份假公文。

据介绍,当天上午11:30左右,江苏滨海县人李某作为买房受托人,到房管窗口办理相关事宜。卖方所卖商品房为小套型,位于煤山,而买方是不存在夫妻关系的2个人,均为安徽蚌埠市人,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产权由2人按比例共同持有,买方如不能到场办理房子过户等相关手续的话,可委托他人来办理,但买方必须让公证处出具委托公证书。黄微微在审核资料时发现,李某提供的委托公证书是由安徽省蚌埠市公证处出具,虽然委托内容清晰,但委托人签字时竟然将自己的名字签错。

黄微微一时觉得很纳闷:怎么会有人会将自己名字写错?便心存疑虑,当场告知李某须将材料退回公证处校正后再重新提供。想不到李某动作“神速”,当天下午13:50左右,李某将“校正”的委托公证书带到房管窗口。

“长兴至安徽蚌埠来回一趟三个小时不到。”黄微微立即就感觉情况不对,马上向后台工作人员反映了此事。窗口负责人立马与蚌埠市公证处联系,经证实,该公证书属伪造。工作人员立即报警,但可惜的是民警赶到窗口时,李某大概因为做贼心虚,不知道什么时候溜之大吉了。

为什么要伪造公证书,这起买房事件到底存在哪些内幕?

会给哪一方(国家、集体、人个)造成损失?

……

这一系列的疑问因李某的逃之夭夭不得而知。

目前此案已移交长兴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一个公民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切勿贪小而失大。

[责任编辑:果冻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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