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被扣押 无锡市民告赢城管获“国家赔偿”

江苏要闻2013-10-0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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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挖掘机被城管扣押,无锡一市民诉至法院,要求城管局对其损失的36万余元予以“国家赔偿”。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定涉案城管部门向这位市民赔偿2.9万余元。

挖掘机毁绿,城管实施暂扣

2011年4月6日上午,无锡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小区门口有毁绿情况。上午8时许,城管执法队员三人在现场发现,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的绿化带内作业,执法队员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据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履带的碾压下,部分绿化草木被损毁。

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向他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拒绝签收。

同年4月14日,涉事城管部门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打起官司,一审判城管违法

刘某多次到城管局交涉,但一直未能要回挖掘机。同年5月,城管局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理。5月1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的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这才领回涉案的挖掘机。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2011年6月1日,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扣押挖掘机的做法,城管局在行政处理程序上存在瑕疵,同时张贴公告的地点也不符合行政文书送达的要求,未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城管局直至法院审理期间仍未能对相对人涉嫌毁绿的事实作出认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缺乏合法性、合理性依据。2012年3月,滨湖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城管局扣押王某挖掘机的做法,存在行政行为处理程序不当、法律依据不足,应确认违法。

二次认定“国家赔偿”金额

2012年4月13日,租赁王某挖掘机的刘某来到城管局,要求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后因该局未给予答复,刘某于同年6月6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按刘某的统计,城管局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0380元。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某城管局对王某所有、刘某经营的挖掘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某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刘某租金、运费损失合计29533元。

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杨柯栊 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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