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确诊癌症后 公司送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全媒体2017-10-1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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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秦研 记者 邓雯婷)50 多岁的老张下岗后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日子过得很舒适。可天有不测风云,2016 年 9 月,他被确诊为膀胱癌。后来,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签合同。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关系。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生病后 公司送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老张从原来的单位下岗后,托人介绍去了某物业公司从事配电工作。他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9 月,老张被确诊为膀胱癌,之后就向物业公司请病假治疗。10 月 -12 月,物业公司向他支付了病假工资。

2016 年 12 月 1 日,物业公司向老张送达了《关于与老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老张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老张看到终止通知,顿时傻了眼。化疗刚刚结束,他还准备向公司领导申请换一个轻松一点的岗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话未来的生活怎么办?思前想后,老张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后,他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物业公司做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在庭上,老张提出,虽然劳动合同是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但他最后一期住院治疗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院当日,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建议休息两周,因此他还处于病假期,公司无权在此时终止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他们作为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续签合同,也有权终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老张的身体情况,他已经不能适应体力劳动,公司也是没办法才终止合同的,毕竟企业要讲究效益,不是慈善机构。

法院认为公司属于违法终止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此外,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秦淮法院认为,老张于 2016 年 9 月被确诊为膀胱癌,他应该享有至少 24 个月的医疗期。虽然老张的劳动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但他仍处于医疗期。2016 年 12 月 1 日,物业公司向老张送达《关于与老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应该予以纠正。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到一致意见,物业公司支付老张 15000 元补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心之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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