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虎毒不食子,可在泰州姜堰有一对男女竟将刚出生的女儿卖给了别人。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日在官方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件的相关信息。
1981 年出生的赵霞老家在湖北安陆,后来到泰州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慢慢走上了歪路,沦为失足妇女。2012 年,赵霞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堰人王强。
1977 年出生的王强本是有妇之夫,认识赵霞后,一来二去两人熟络起来,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然而让两人没想到的是,赵霞怀孕了,两人原想把孩子打掉,可由于发现时间晚,已经错过了流产时间,只能选择到医院生下孩子。
2013 年 4 月 6 日,赵霞在姜堰某医院生下一女,考虑到孩子户口,以及自身经济原因无法抚养,两人便想将女儿卖给他人,后王强通过护工联系到一户买家并签订领养协议,以 38000 元的价格将女儿卖给他人。其中王强分得人民币 33000 元,赵霞分得人民币 5000 元。
两人原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将孩子卖了,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根据群众提供线索,王强和赵霞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赵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女婴,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庭审期间,王强辩称,与对方签订的是领养协议,并且过程中出卖的是自己的女儿,并没有拐骗行为,与情节恶劣的犯罪有所区别,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姜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赵某与王某与接受儿童一方虽然签订的是领养协议 , 但赵某与王某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 故赵某与王某的实质目的是非法获利,该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间送养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这对父母的行为背弃了基本的人伦道德,在受到法律惩治的同时也将终身受到良心的谴责。
最终,姜堰区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对两人宣判,王强、赵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王强系主犯,赵霞系从犯,对王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赵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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