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工厂搅拌桶内发现男尸 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8-10-12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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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发现在工厂搅拌桶内身亡,警方一番调查后排除他杀。事后,男子家属就赔偿事宜,将男子的雇主王某和该工厂告上太仓法院,索赔各项损失 110 余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查明,该工厂生产作业时会产生余浆,余浆会流入工厂车间西侧的三个余浆桶内。2015 年起,王某和该工厂成立余浆买卖合同关系,车间的两个余浆桶由其负责使用。

死者李某于 2017 年 2 月开始受雇于王某,在该工厂车间内从事余浆的搅拌、收集工作,如添加抗凝剂、开启余浆搅拌桶、通知车辆运走余浆、清洗余浆桶等。2017 年 6 月的一天中午,李某被发现在余浆桶内已死亡多时。桶内存有大量余浆,搅拌机还在工作,李某的安全帽也在桶内。

事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排除他杀可能,死亡原因为意外坠入搅拌机致多处挤压伤。事故余浆桶约有一人高度,直径三四米,内设一横置机构在桶内搅拌,桶上方悬吊一发动机,用于带动搅拌棒,涉案余浆桶旁有高约 1.5 米的置物箱。

某技术公司对该工厂的安全检查报告显示,该工厂车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如余浆桶附近电控箱及电线电缆安装铺设不规范,杂物太多,地面脏乱差;对外包人员管理培训欠缺,需加强余浆桶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受王某指派,由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李某在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致死,雇主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工厂和王某之间存在混凝土余浆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的雇员进入车间进行相应操作,接受工厂的统一安排管理,故该工厂对车间内的工作人员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据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死者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工作中对自身的安全应尽到谨慎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工厂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其余 20% 由李某负担。

[责任编辑:互动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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