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百万豪车雨天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拒赔修理费

江苏要闻泰州日报2017-10-13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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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车子开过积水路面,发动机进了水,修理费花了20多万元;然而,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发动机涉水属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

泰州车主季先生于是跟保险公司杠上了,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判决书下来了,结果让车主很满意——赔!

豪车发动机进水遭拒赔

季先生开的是一辆奥迪A8L轿车,价值百万。去年4月30日,季先生在泰州市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7月3日,季先生开车途径泰兴市根思乡时,因天降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车辆在行进过程中发动机进水熄火抛锚,动弹不得。季先生当即通知保险公司,其后,季先生花费发动机维修费等共计214000元,当他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

季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均无果,遂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我们接到报案派查勘员到达现场,只是从车辆外观上进行了查勘,对于车辆内部有无损失,因无权拆解车辆,无法确定。经了解,季先生车辆发动机损坏是因其自己二次不当操作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

保险公司强调,季先生购买的是车辆损失险,而未购买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且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通过调查认定,2016年7月3日泰兴市普降暴雨,降雨量在100毫米以上,当日季先生途径事发路段,涉水行驶导致车辆熄火,故原告车辆损失系由暴雨导致。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的损失能否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免责?

季先生的代理律师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缪亚林和李冬梅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免责,其应当对免责条款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经南京金陵司法所鉴定,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需要赔偿季先生保险金及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费用23万多元。

[责任编辑:果冻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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