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闹离婚 泰州法院给予“离婚冷静期”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10-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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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想离婚,却因为结婚证上的年龄和姓名与实际不符被驳回起诉。而在法官调查过程中,发现夫妻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只是生活的琐事造成了彼此隔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法官据此发出该院首份 " 感情冷静期 " 调解书,给予双方 6 个月冷静期,6 个月内双方不得提出离婚。

刘花(化名)是安徽人,1999 年经人介绍与江苏人钱嘉(化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打算结婚。因当年刘花只有 16 岁,无法注册登记结婚,为此其家人就在家乡派出所帮她办理了身份证明,将年龄增大了五岁。但因刘花和家人都不识字,对于身份证明中的名字写成了 " 刘华 " 也未注意核对。后来,刘花拿着这份证明跟钱嘉登记结婚了。

此后,刘花和钱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 10 多年,后刘花和钱嘉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一气之下双方来到法院打官司想离婚。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刘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上的名字、出生年份对不上,不能证明刘花就是结婚证上的 " 刘华 ",驳回了刘花要求离婚的起诉。后刘花上诉至泰州市中院。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夫妻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只是生活的琐事造成了彼此间隔阂。

因为经济条件有限,钱嘉对于肯跟自己结婚的刘花十分珍惜,起早贪黑地在工地做钢筋工,但因性格内向、为人木讷,忽略了对刘花的关心和照顾,让刘花觉得缺少温暖,再加上两人本就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隔阂逐渐加深,渐渐产生了矛盾。这次刘花起诉离婚后,钱嘉和孩子都不愿意这个家散了,孩子更是抱着刘花的腿哭着喊着让刘花留在这个家。

经法官多次的耐心劝导,刘花同意给双方的感情一个冷静期,给钱嘉一次机会,钱嘉也当庭表示会努力挽回这个家。因此,法庭针对该案适时发出了 " 感情冷静期 " 调解书,文书中表述 " 给予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六个月的感情冷静期,在六个月内双方不得提出离婚 "。

泰州市中院法官表示," 感情冷静期 " 是在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之间设置的一种新的调解方法和结案方式,旨在引导当事人在感情冷静期内思考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成长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的效果。

[责任编辑:今日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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