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常州的李女士参加某剧组的海选,并得到青睐获得了角色。之后双方签订演员合同约定,李女士受聘期间应遵守剧组制定的各项制度;未经剧组同意,李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剧组;李女士同意友情出演剧中的角色,剧组不支付任何报酬。
在接下来的拍摄中,剧组导演要求李女士饰演女一号。
今年6月份,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剧组。之后,李女士与剧组就伙食及拍摄时间问题发生纠纷,在双方沟通无果后,李女士离开剧组回家休息。李女士至此未再参与拍摄。剧组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依据合同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武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客观上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剧集不能如期拍摄,给剧集拍摄造成损失,故李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可根据李女士怀孕的特殊情况,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李女士无违约的故意,且为无偿参与拍摄,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万元。
(通讯员 高璐 记者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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