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女子万元祛眼袋无效欲退款遭拒 店家称无依据

江苏要闻苏州日报2016-10-2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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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容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多女性选择通过美容美体来美化外形,留住青春。然而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此类服务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容服务的纠纷一直不断。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梳理了美容服务行业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

为了祛眼袋她一下子交了5.5万元

李女士饱受眼袋困扰,2015年3月,她看到某知名某眼部美容连锁机构的广告,称“祛眼纹眼袋黑眼圈体验价300元,无效分文不取”。她来到这家丽丽美容店(化名),在工作人员的百般推销下,一心想祛眼袋的李女士交了5.5万元,成为9折会员。

随后,李女士在该店接受理疗30次,并均在“某眼部美容连锁机构客户档案本”的满意度处划勾表示满意。

但经过两个月的理疗,李女士的眼袋并未改善,还出现眼球充血发红症状,李女士终止了理疗,向丽丽美容店申请退卡。美容店主张按照李女士消费的项目原价进行结算,而李女士认为,理疗的价格与效果不符,要求美容店按照广告承诺的300元/次进行结算,应收费9千元,返还4.6万元。美容店不同意,李女士遂提起诉讼。

美容店则称,李女士已接受部分理疗服务,在反馈意见中也在“满意”处划勾,故李女士要求退款没有依据。

法院:原告要求按一次300元结算依据不足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接受了理疗服务,并使用了产品,应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预先交纳了相应的费用,现不再继续理疗,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9折价格据实结算,消费合计20202元,原告应予支付。

广告刊载的为眼部理疗的体验活动,而非正常价格,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及购买产品,应视为知悉每项理疗、产品的价格、次数,其在接受理疗服务后也在客户档案本中划勾表示满意,现原告认为理疗没有效果,要求被告按照广告刊登的300元/次结算,依据不足。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某美容店,按实际消费,返还李女士34797元。

法官提醒

面对种类繁多的美容项目和天花乱坠的折扣优惠,消费者一定要保持理性,慎重选择,最好与美容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美容后的具体效果,避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还要做出相应的退费约定。

此外,消费前还应注意审查美容机构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特别是医学整形美容,必须注意商家和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责任编辑:擎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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