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以物价上涨、父亲独自抚养困难为由,丁某某起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母亲李某应当承担抚养费,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法被驳回。
丁某与李某于2005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20日生育一女丁某某。2015年丁某与李某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丁某某由丁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丁某放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2017年,丁某某以丁某独自抚养自己困难为由,起诉母亲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具有约束力,丁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丁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起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驳回丁某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丁某某未上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属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均应恪守履行。子女的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备正当理由。诉讼中,丁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丁某的工作、日常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致其抚养能力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李某亦不同意支付抚养费,遂判决驳回丁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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