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子隐瞒个人信息应聘 被解雇后却获赔偿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全媒体2017-11-1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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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莹 记者 何洁)在招工或办理入职手续时,很多公司通常会让员工填写一张《入职登记表》,内容包含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受教育信息等,而《入职登记表》上通常都有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虚假不实之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 或类似的表述。那一旦公司真的发现员工的入职信息存在隐瞒不实之处,都能一概予以解雇吗?近日,太仓的王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

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在应聘和入职时填写的相关登记表中,未如实告知妻子尚某也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公司以其 " 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 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仲裁,后又诉至太仓法院。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依此对员工进行内部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员工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将行为、情节和影响综合起来进行判断。王某虽存在未如实提供妻子工作单位信息的行为,但其提供的不实信息未对其职业技能、人岗适配度等构成不良影响,亦无证据表明因这一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因此,王某未如实提供妻子工作单位信息并不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的个人信息作了一定的限制,即 "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通常包括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学习经历、工作履历,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等通常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没有必然联系的个人信息,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且,即使劳动者隐瞒了个人信息,也不必然导致公司可以将其解雇,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评估其恶意程度及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相适应的处理,不能一概 " 任性 " 解雇。

[责任编辑:指尖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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