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浆外泄致7车“出事” 渣土车司机被追刑责

江苏要闻南京日报2017-11-15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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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驾驶无运输资质的渣土车,行驶中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断裂,导致大量泥浆土块外泄至高速公路路面,造成7辆机动车失控、发生追尾侧滑等事故, 车损总价值达17万余元。日前,因涉嫌犯有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犯罪嫌疑人陈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于近日被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雨花台检方有关人士介绍,这是近年来全国首例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理在道路上抛洒渣土行为的案件。

今年5月9日凌晨,陈某在明知皖S2N445号渣土车无运输渣土的资质、不符合我市关于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情况下,仍驾驶装载大量泥浆土块的该渣土车,由鼓楼区北京西路一处在建工地出发,途经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沪蓉高速)往马鞍山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雨花台区岱善东路段时,因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断裂崩坏,导致车厢内大量泥浆土块外泄至高速公路路面。可陈某并未及时察觉,继续前行了2公里左右才发现。此时的陈某既未及时报警,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后行车辆,而是驾车驶离现场,放任泥浆渣土遗留在高速公路路面,使道路危险持续存在,造成跟随该车之后行驶的7辆机动车因路面泥浆土块的影响,发生操作失控、追尾侧滑等事故, 车损总价值达人民币17万余元。

7月9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陈某的老板交代,由于该渣土车所载不是干土而是污泥,泥浆在车辆运行中来回晃动,导致插销卡槽断裂崩坏。

检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损坏公路、轨道、桥梁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陈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仅驾驶没有运输渣土资质的车辆上路,且对车辆的封闭安全装置检查不到位,导致封闭装置发生断裂,抛洒大量渣土于路面,同时,车辆没有安装密闭运输装置封闭裙边,驾乘人员案发后既不报警也没有设立警示标识,放任渣土遗留在道路上,故应当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这位人士认为,陈某被提起公诉追究刑责,具有良好的司法导向作用。近年来,我市多次出现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在道路上抛洒渣土等违章情况,导致交通设施受损,给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的现实危险。对于此类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仅给于行政处罚和进行民事赔偿是不够的,必须根据《刑法》规定处以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遏制此类行为。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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