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宾利这样的豪车,一般人是很难拥有的,对于驾驶爱好者来说,有机会能体验豪车的驾驭感,还是比较难得的。
这不,市民胡先生在得知某汽车销售商举办试驾宾利轿车的活动后,心动了,立刻报名参加。可胡先生做梦也没想到,他在试驾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撞上了渣土车,宾利车损失高达56万元。因为他与销售商签订了协议,约定“试驾中因其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这笔钱到底该由谁赔?昨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试驾宾利
试驾者半途撞上渣土车
江苏合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宾公司),是江苏及周边地区销售、维修宾利高端轿车的企业。为吸引潜在客户,他们常把开展试驾活动作为一种促销手段。
2014年8月,市民胡勇得知消息后非常心动,欲参加这次试乘试驾活动。之后,他与合宾公司签署了相关确认书,明确接受合宾公司的试乘试驾条件,由此获得试乘试驾机会。
8月10日,胡勇参加合宾公司在江心洲举行的宾利轿车试驾活动。当日下午4点多,他在陪驾人员的陪同下上车试驾,但在试驾过程中,由于其对路况不熟,车速较快的原因,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并剐擦到停放在路坡下的一辆渣土车,造成试驾车辆受损严重。
事发后,胡勇向交警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打了报警电话,保险公司接报后即派人赶到现场调查并保留证据,交警部门也将本次事关的详情记录在案。
56万车损
试驾者保险公司均拒赔
据悉,被胡勇试驾撞坏的宾利轿车在信达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320余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试驾事故事发时,车辆仍在保险期内。
该车造成事故损害后,经信达保险江苏分公司定损,认定维修费用为56万元。但车损确定后,保险公司却不愿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他们认为胡勇在与合宾公司签订的《试乘试驾确认书》条款中,有如下承诺:“在本人试驾过程中,因本人原因造成任何人员和相关财产损失,将由本人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纯属胡勇个人造成,责任理应由胡勇承担。
不仅保险公司拒绝赔,胡勇也拒绝赔偿,理由是:车辆上路难免不发生事故,出现此次事故非本人故意为之,况且当时还有合宾公司安排的陪驾人员同行。既然车辆投了保险,车损又未超出保额,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两边都不愿意赔,合宾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车辆损失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判决
因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得赔
案件审理期间,合宾公司撤回了对被告胡勇的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事故损失56万元,以及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庭审中,信达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依然提出,合宾公司的车辆事故损失应由胡勇承担,同时,他们强调,合宾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昨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合宾公司与信达保险江苏分公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胡勇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构成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应当由被告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的车辆维修费为56万元,未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的320余万元的保险范围,被告应予以理赔。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信达保险江苏分公司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连线法官
试驾者缘何无须担责?
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是因为胡勇在试驾前向合宾公司出具了《试乘试驾确认书》,对相关驾车经验及责任归属作出了承诺,且事发后自认该起事故与其因对路况不熟、车速过快有关。既然如此,法院缘何没有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认定胡勇应担责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徐小菲。
徐小菲说,试驾是汽车经销商推销其产品和服务,让潜在汽车消费者了解汽车行驶性能和操控性能,激发汽车消费者购买欲望的经营行为。汽车经销商提供试驾服务,不仅要为试驾车辆行驶造成的油耗和其他损耗买单,还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承担风险。胡勇试驾宾利牌小轿车时,有原告公司陪驾人员全程陪同,按照原告公司规定的试驾路线行驶,对本次事故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胡勇作为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构成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自然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小菲提醒汽车销售商,如今,汽车销售商、尤其是价值昂贵的高档汽车销售商,常以开展试乘试驾方式来发展用户、促销产品,但由此酿成事故也并非鲜见。针对这一风险,汽车销售商不仅要对试驾人的驾车经验等严格把关,而且陪驾人员在线路引导及安全方面更要尽到责任,尤其重要的是,参与试驾者切不可用“过把瘾”的心态来试驾豪车,一定要严控车速,牢记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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