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护工虐待老人 涉嫌犯罪被判刑七个月

江苏要闻泰州日报2017-11-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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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以来,姜某某在某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老年公寓的瘫痪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2016年6月,姜某某在看护韩某某期间,多次对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后被抓获到案。经法医鉴定,韩某某右侧第4、5肋骨腋中线处骨折,局部无明显骨痂形成及骨密度增高征象,符合近期外伤新鲜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舌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姜某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作为老年公寓护工的姜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对老人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青岛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心之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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