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卧马路被碾身亡 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院获赔万元

江苏要闻扬子晚报2017-11-2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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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晚君说

朋友相约聚会本是乐事,但同饮朋友对醉酒之人没尽到照顾、安全护送义务,造成醉酒之人躺卧马路,最终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就是悲剧了。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并索赔38万余元。

2016年9月的一天傍晚,罗某邀请朋友刘某到常熟市古里镇一家饭店喝酒。禁不住罗某再三催促,刘某应约到达饭店,此后罗某、刘某、李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喝了不少啤酒和白酒。酒足饭饱后,几个人又去附近KTV继续喝酒K歌,直至次日凌晨1点多结束。

此时,已是醉酒状态的刘某独自离开KTV,东倒西歪地走到某工厂门口处,并摔倒在机动车道内。凌晨3点多,司机张小丁驾驶卡车经过该路段,由于跟车过紧,在前车发现险情突然变道后,张小丁才发现路中间有个黑乎乎的东西,他急打方向避让不及,车辆从刘某身上碾过,造成刘某当场身亡。后经检验,死者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223㎎/100ml。

死者家属认为,罗某、李某两人没有喝醉,却对醉酒的刘某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导致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愤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8万多元。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李某与死者刘某在饭店聚餐饮酒后,又一起至KTV继续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同饮者,在与刘某饮酒时应尽到劝诫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且理应预见任凭醉酒后的刘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由于他们疏忽大意,没及时提醒或安排他人护送刘某回家,导致刘某单独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他们对此存在过错。而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性,但他饮酒时不能自控,一再放纵自身的盲目行为,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综合上述情况,酌定由罗某、李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7.6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亲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酒席上,相互间切勿恶意劝酒,并且对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并承担相互照顾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与死者刘某同桌就餐饮酒后,又至KTV娱乐且继续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责任编辑:陶小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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