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年前老档案揭秘:通奸男女私奔后被抓遭判刑

江苏要闻扬子晚报2017-11-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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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通奸而获刑,在现在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刑法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然而,在60多年前,这种行为却被判了刑。日前,记者从南京鼓楼法院发现了这样一起罕见的老案件,一对男女私奔出逃,在燕子矶渡口被警察抓了。与现在电脑打印的判决书不同,这起案件的判决书完全用毛笔和硬笔写成,且行文格式为从右到左竖写,某种程度上是一件打着时代烙印的书法作品。

男子与朋友妻勾搭成奸

南京鼓楼法院的前身叫南京市北区人民法院,北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是南京解放后成立最早的基层人民法院之一。1950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一名家住南京下关义民新村、名叫李长海的青年男子,怒不可遏地赶到中山北路245号北区法院办公场所,控告一个名叫陆正凯的男子,称该男子借自己在外经商的机会,勾引自己的妻子陈丽丽,并与之发展成通奸关系,破坏自己的家庭,希望新成立的人民法院能为民做主,严厉处罚陆正凯。对李长海的控诉,法院十分重视,并当即为其作了笔录。

没过几天,陆正凯和陈丽丽被传到法院,面对法官的讯问,两人对通奸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原来,三十出头的光棍陆正凯是李长海的朋友,两人的家也相隔不远,李长海与陈丽丽结婚后,陆正凯仍常到李家作客,这样一来二往,陆正凯与陈丽丽就熟悉起来。一次陆正凯来到李家时,李长海当时正在外经商,于是他就和陈丽丽聊了起来,陈丽丽向陆正凯透露了自己与李长海系包办婚姻,两人感情不好,婚后不幸福的内心秘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陆正凯见有机可乘,便动起了陈丽丽的歪脑筋。陈丽丽经不住陆正凯的勾引,没过几日她便在自己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有了第一次的突破后,两人便一发而不可收。

通奸男女被拘役后私奔被抓

那时南京旅馆不多,普通人更消费不起,陆正凯与陈丽丽私会大多只能选择在各自家里,时间一长,终被李长海察觉,并将两人捉奸在床。陆正凯、陈丽丽在交待完长期通奸的事实后,均在法院作出悔改承诺,其中陆正凯表示,从此绝不再破坏他人家庭,不再勾引陈丽丽,保证与陈丽丽断绝往来。陈丽丽也承诺从此不再与陆正凯交往,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法官在了解了事实,并对两人进行教育后,为严肃法纪,还分别对两人处以短期拘役。没想到,陆正凯、陈丽丽虽在法院承诺不再交往,但在两人被拘役获释的第三天却又开始见面,并变本加厉地偷情厮混,完全没把法院的警告当回事。一天,两人在干完苟且之事后,觉得这样的日子长了仍有可能被李长海发现,便商议私奔,永远离开南京,去陈丽丽在淮安的老家。

1950年5月25日天刚放亮,两人经燕子矶渡口摆渡去江北,准备到江北后再设法去淮安。但是,两人根本没料到燕子矶渡口有警察把关,对过往行人进行检查。当时,由于两人身上未按要求携带相关出城证件,故遭到当时的南京市公安局第九分局盘查。两人做贼心虚,便交待了因通奸而欲私奔的事实。公安人员在掌握两人的通奸事实并查获私奔现行后,按当时政策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将两人关押。因当时检察院尚未成立,公安在查明两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后,遂将审讯材料移交北区法院,并对两人提起控告,该控告类似于现行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的公诉。

法院审理后对两人判有期徒刑

北区法院安排主任审判员邓启奎、审判员陈季楠负责对该案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时将刑案被告人称之为被告的陆正凯、陈丽丽,对公安控告他们长期通奸的事实,以及当初两人在法院作出的承诺及因两人私奔被抓现行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但是,被告陈丽丽辩称,自己与李长海的婚姻系包办,婚后双方无感情,其与陆正凯通奸及私奔,系追求婚姻自由,争取妇女权益,故不能认定为犯罪。而陆正凯则认为,自己是单身,有选择伴侣的权力,陈丽丽系自愿跟自己好,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950年6月26日,北区法院以当年北刑字第四号判决书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被告陆正凯诱拐有夫之妇脱离家庭并与之通奸,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陈丽丽系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共4页毛笔书写的判决书中,还专门用一段文字对陈丽丽进行教育,指出她即使与丈夫无感情,亦因先与丈大解除婚姻关系后再与他人谈婚论嫁,其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人通奸并私奔,系误解了婚姻自由,理当受到惩处。一审宣判后,二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记者了解到,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当时南京妇女界还组织游行庆祝这部法律的诞生。实际上,面对不幸福的婚姻,陈丽丽此时完全可以选择依法解除,但她限于文化水平,不知道自己还有这样的维权途径,选择了与陆正凯私奔,造成悲剧。

新中国有刑法以来从未制定通奸罪

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该案例发生在67年前,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南京也刚刚解放不久,国家正处在百废待兴的初期,尚无刑法等完善的法律规则。北区法院当时以通奸等判处陆正凯、陈丽丽刑罚,是以我国自古以来的法治传统和相关政策作为依据的。我国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民国时期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后,立法工作很快摆上议事日程。1954年9月全国人大建立后,在一届一次会议上即通过了宪法等5个重要法律,后来又着手起草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刑法首要的问题是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一些委员也坚持制定通奸罪。当时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理由是一则行不通,二则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该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但却没有规定通奸罪。这充分说明,我国的立法体现了时代的进步,避免了刑法的滥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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