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发出通知重申商品房销售必须“一价清”

江苏要闻2012-11-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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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须严格执行“一价清”。   根据这一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个别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收费方式。在交付新房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明码标示的价格减去公示的各项优惠后应当与合同成交价格相同。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有条件的也要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据了解,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但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带来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乱收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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