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江苏要闻2012-11-2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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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5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于5月19日签署第83号省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省流动人口总量达到1759.7975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8.8%。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办法》的施行为我省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办法》共分29条,明确了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的范围,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确定了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制度,规范了相关部门、单位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工作职责,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了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维护的内容,规定了对相关部门、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房屋企业、个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对流动人口范围界定、信息共享与通报制度建立、创新服务和管理途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举措作出了新规定。

  针对《办法》的出台,江苏省人口计生委专门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的意见》,要求各地要扎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把《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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