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8年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面临修订。24日,该办法的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办法》原来规定的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活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评议活动。”因为监督法将工作评议统一规范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所以这一条被删除。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项代表权利,办法原来规定的第十六条:“在统一安排的视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现在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我省代表工作的一些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比如乡镇和街道应当为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直接选举的代表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等。
江苏修订代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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