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兴化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地点不是在威严的法庭,而是在被告人马某的家中。
案件被告人马某于今年9月10日晚,因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撞到停在路边的消防车,致自身腿部多处骨折。据了解,事故发生发后,经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54.8毫克,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照顾行动不便的被告人马某以及力求简案快审的效果,兴化市法院决定将庭审现场选择在了马某的住处。对于法庭的这一人性化举动,马某的家属也表示理解和感激。
庭审过程中,兴化市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泰州兴化市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花丽: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15天,缓刑3个月,并处人民币1500元。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量逐年增多,这类案件证据简单且事实清楚。为此,兴化市法院简案审理中心将快审快判快结作为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首选方式,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庭审现场,以案说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普法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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