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小伙陈某因为一元钱和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在公交车行驶途中,陈某多次推搡司机,导致车辆相撞。近日,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3月15日7时许,陈某在靖江新桥镇太和信用社附近等候228路公交车前往城区。上车后,陈某投币三元钱。可按照站数,需要投币四元。
“四块钱哩。”公交车驾驶员沙某看到后告诉陈某,让他再投一元钱。
“我以往都是支付的三元钱,凭什么无端涨价?”陈某不服,不肯再投一元硬币。
沙某不依,“公交票价是按段计价的,到你所去的目的站点需要投币四元钱。”
在和沙某争执的过程中,陈某拨打了父亲的电话,让父亲到江平路正大加油站公交站点等候。
沙某驾车到正大加油站站点停靠时,陈某要求沙某等待他父亲上车,沙某没有理睬陈某的要求,驾车起步前行。
眼看,父亲无法上车。陈某内心愈加不满,当即用左手拍打沙某后脑,并抓住沙某上衣后领推搡,拳击沙某头部,继续要求停车。
沙某为避让前方行人和车辆,便向左急打方向,致使公交车驶入逆向车道,撞上市民顾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
“没得命了!”“救命!”一车的乘客受了极大的惊吓。随即,公交车上乘客迅速报警。
陈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马桥派出所办案民警陈银说,陈某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说,案件审理时,陈某觉得自己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现场等待,属于自首行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然而,事实证明,乘客报警后,陈某仍旧与沙某扭打,乘客均在公交车内,而且公交车车门关闭,证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无逃跑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所以陈某不构成自首。
最终,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这原本就是一场可以避免的闹剧,却因为当事人年轻气盛不饶人,在冲动之下就触犯了法律,希望大家在处理问题时多考虑一下后果,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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