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低保新规下月起实施 老人儿童月增10%-20%保障金

江苏要闻2012-12-0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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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明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的新《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对“分类施保”作了详细梳理,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残疾人以及大重病患者,每月增发10%-20%保障金。
  我省分别于1997年和2005年实现城市和农村低保全覆盖。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近172万人,城市、农村平均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31元、356元。为应对近年出现的新情况,低保新规程突出“分类施保”亮点,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从2013年起,向低保家庭中的老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0%的保障金;向重度残疾人、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人员,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
  新规程详细列举不得享受低保的若干种情形,对原“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等条款作了修订和细化。例如: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以及装修住房并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都不得享受低保。此外,对有劳动能力且连续3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的,停发低保。规程还对低保金发放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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