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2 月 11 日
地点: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
原告:付先生
被告:小王等 12 人
付先生在武进横山桥经营一家火锅店。去年 11 月的一天,店内先后来了两桌客人。其中一桌是小王、小燕等 7 人,另一桌是小雪和她的 5 位朋友。因小雪和小燕是朋友,席间,小雪去找小燕聊天。
聊天过程中,小雪不知为何与小燕同桌的小王发生口角,小王抡起膀子欲对小雪动手。小雪的同伴小孙、小成见状,抡起啤酒瓶冲过去砸小王。小王头上被啤酒瓶砸中,也抡起酒瓶还击。双方朋友见状过来帮忙参与混战,场面一时失控,店堂内酒瓶、碗碟乱飞。
突然,听得一声惨叫,众人这才停下手来。只见站在厨房门口的老板付先生双手捂住眼睛,汩汩鲜血从左侧脸上流下来。
原来,付先生本在厨房忙,听到外面店堂有吵闹声,正准备出来劝架,刚走出厨房门,左眼就被一个啤酒瓶碎片砸中。付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付先生在医院用去医疗费 2.5 万元,期间小孙与小成支付了 3 万元。后来付先生的左眼被诊断为眼球破裂,做了玻璃体切除手术。后经鉴定,付先生的伤构成八级伤残。
付先生在事后维权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不知道那个飞来的啤酒瓶碎片是谁抛掷的,且当天参与打架的人谁都不承认。付先生无奈将小孙、小成、小王等当日聚会的两桌被告共计 12 人起诉至法院。
因涉案人数众多且在我市无固定居所,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和走访将传票送至被告处,在庭前召开调取了派出所的笔录,并组织庭前质证。
庭审中,被告都互相推诿原告的伤势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经多方查证,抽丝剥茧剖析案情,法官认定付先生受的伤是小孙、小成与小王 3 人的互相厮打行为导致的,虽然其他人也有参与打斗,但都是在付先生受伤之后。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 3 人对付先生的 30 多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点评
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两桌人参与打斗,且根据派出所的笔录,证明打斗事件是由首要 3 人引起,且主要是该 3 人在打斗过程中使用酒瓶,属于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该 3 被告均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因此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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