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某公司八名员工拿着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工资表等到法院起诉讨薪,结果,却因虚假诉讼,分别被法院判刑,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及不诚信诉讼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留个已经作出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2016年3月,泗阳法院在执行宋某明财产过程中,扣划了其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031988.29元。为从该房屋拆迁款中套取资金,宋某明指使某公司员工即宋某军、赵某某、傅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下简称宋某军等八人)持伪造的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工资表等至泗阳法院起诉宋某明,要求宋某明支付欠付工资,所诉工资明显高于应发工资,总计106.8万元。
泗阳法院在审理上述八件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宋某军等八人保证所举证据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后,宋某明分别与宋某军等八人达成由其个人支付欠付工资的调解协议,泗阳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6年3月15日,宋某军等八人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宋某明,企图参与分配宋某明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被识破后案发。
因宋某明等九人妨碍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泗阳法院对宋某明拘留15日,罚款8万元;对宋某某、张某某均拘留7日,罚款1.5万元;对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拘留7日,罚款1万元。
同时,泗阳检察院以宋某明等九人犯虚假诉讼罪向泗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泗阳法院认为,宋某明等九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判处宋某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宋某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赵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傅某某等六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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