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与邻居吵架中倒地猝死 对方赔偿3万元

江苏要闻常州日报2016-12-2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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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对维修房顶一事有分歧,家住牛塘的一对邻居争吵起来,其中一方在争吵中因情绪过于激动倒地猝死。这样没有肢体接触的纠纷该怎么处理?日前,在牛塘司法所及律师的调解下,吵架的另一方赔偿了3万元。

去年4月,突如其来的冰雹造成千家万户屋顶破损漏水,家住牛塘的马某家也遭殃。同年5月,马某请同村村民张某修葺屋顶,可事后下雨时房屋仍出现漏水现象。今年,马某曾两次要求张某再次维修,但皆阴错阳差未能实施,致使马某对张某心存怨念,本来还好的邻里关系产生了隔阂。

今年11月5日晚9点,张某在马某的邻居家维修卫生间,马某听说后,来到邻居家门口与张某发生争吵,其间双方未有任何肢体接触。马某情绪激动,争吵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系猝死。

马某家属伤心欲绝,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也只好接受。他们想着,与张某原来关系还不错,出了这档事,希望张某能出席葬礼,送点白份,心意到就算了;可张某担心葬礼现场家属将怨气撒在他身上,自己吃亏,没敢出席。马某家属觉得张某太不像话,“害”死了自己的亲人却和没事人一样,双方关系顿时恶化,葬礼过后多次发生争吵。

无奈之下,村委介入调解。可这事应该怎么调解?村委不敢妄下定论,求助牛塘镇调委会、顾问律师,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中,马某家属认为,马某猝死的最初原因是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确保房屋不漏水,张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张某认为,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况且事发当时是马某主动找其争吵,自己无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无肢体接触人身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律师、镇村调委会多次调查论证,认为马某情绪过于激动猝死,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争吵与马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起因是张某未履行完成维修义务,致使马某情绪过于激动,这是马某死亡的诱因,偶然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况且,张某的行为与社会鼓励和提倡的道德相悖,又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让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社会认知、社会公平相符的,但对案件的处理也不能超出张某当时所能预见的风险水平。

综合以上考虑,几经商议,张某自愿赔偿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陶小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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