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指使他人伪造机动车合格证并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诈骗数额达15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启东法院对戴某军犯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戴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赃款132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陆某。
戴某军,南通崇川人,曾在2014年7月1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戴某军是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南通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指使名下南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公司订购车辆需要资金为由向陆某借款。2013年8月5日,陈某根据戴某军的指示,拿出戴某军原先伪造的存放于南通公司会计处的28张“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作为质押,以个人名义向陆某出具借款150万元的借据,南通公司、江苏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戴某军以江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到场并在借据上加盖江苏公司印章。第二天,陆某向陈某汇款150万元,所借得的钱款都由戴某军支配。
2016年5月28日,戴某军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