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避处罚毁电子警察 被抓后暴露12年前盗窃案

江苏要闻扬子晚报2016-12-2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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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闯红灯被拍,依法罚款200元扣6分,然而,仪征男子韩某为避处罚,做了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毁了电子警察设备。最终,他不仅没能逃避闯红灯的处罚,还被判赔、判罚近2.6万余元。不仅如此,韩某12年前所作的盗窃案也同时暴露。近日,仪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发

交通系统瘫痪,原是电子警察被毁

老吴是仪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对仪征全市的电子警察等设备进行日常巡查等。5月26日凌晨4时多左右,老吴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仪征市天越大道天越岗的相关数据突然没有了,后台系统无法登录,整个天越岗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老吴觉得不对劲,立即和技术人员赶至现场查看。结果发现,天越岗电子警察相应的设备箱被严重损坏,用于存储、传输摄像头所拍照片、录像的设备都不见了,老吴立即报警。很快,民警赶至现场。经侦查,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他叫韩某,今年36岁,仪征人,是上海某公司仪征分公司的员工。5月27日,民警赶至该公司,将正在上班的韩某抓获归案。

内情

闯红灯后怕被罚款,他毁电子警察

归案后,韩某交代,他之所以破坏电子警察设备,是为了逃避处罚。

原来,5月25日下午,韩某下班后,驾车回家,途经天越岗处闯了一次红灯。回到家后,韩某一想到将要被罚款,辗转难眠,越想越不安;为了逃避罚款,他绞尽脑汁,终于想到一个“妙计”——把监控设备的储存器弄下来,删掉自己违章闯红灯的录像。次日凌晨,韩某再次来到天越岗,将天越岗红绿灯西北侧路边电子警察落地箱、红绿灯东北侧路边电子警察杆件挂箱撬开,破坏落地箱、杆件挂箱内存储设备、光纤收发器、交换机、终端盒等设备,后逃离现场。韩某本以为,破坏了电子警察设备,警方就不会找到他,没想到,还是被抓了。经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1.27万余元,需韩某全额赔偿。

案中案

一查指纹,他是12年前的盗窃嫌犯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韩某归案当天,公安机关依法对他采集标准化信息。在采集韩某的指纹信息时,民警通过指纹比对,发现韩某竟是12年前仪征一桩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2004年10月24日晚上,仪征市某电子商务中心内发生一起盗窃案,办公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主机和一个摄像头被盗,涉案物品共价值3800余元。

案发后,失主报警。仪征警方赶至现场展开勘查,并在现场提取到一枚手印,据警方分析,这枚手印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但因当时相关技术限制,警方一直没能找到犯罪嫌疑人,该案悬而未破。

没想到,时隔12年,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以这种方式现身。经鉴定,盗窃案现场提取的指印与韩某的指印样本系同一人所留。

在接受审讯时,韩某对12年前盗窃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3800余元。

判决

故意毁坏财物

被判罚金1.3万元

由于韩某所作的盗窃案已过去12年,警方之前一直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且韩某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的,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仪征市检察院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近日,仪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韩某出庭受审。庭审前,韩某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罚金1.3万元。

通讯员 吕超 郑志慧

记者 刘娟

【法条释义】

何为追诉时效?

据了解,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柳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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