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扫马路时发现一辆电瓶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路边草丛里还有电瓶车钥匙,环卫工人王某就将该电瓶车推至附近某单位的职工车棚内。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以盗窃电瓶车为由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认为电瓶车属于遗失物,自己推走电瓶车是善意保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25日,记者获悉,港闸法院对该案经开庭审理后,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21日晚间,案外人罗某因醉酒,将电瓶车停在市区工农路某路口非机动车道上后打的回家,车钥匙却不慎遗落在附近绿化带中。次日5时许,环卫工人王某在清扫马路时,发现罗某的电瓶车及绿化带中的车钥匙,就将该车移至附近的交警岗亭后面。后罗某回来寻找电瓶车,发现电瓶车停放在交警岗亭旁,因没有钥匙,遂先行离开。不久后,王某又将电瓶车移至附近某单位的职工车棚内。待罗某再次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踪影,于是报警。崇川公安分局通过监控锁定王某,并迅速将其抓获。经立案调查后,崇川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王某认为,罗某醉酒后对电瓶车已失去主观控制能力,该电瓶车应界定为遗失物,王某捡到该电瓶车,并出于善意将该电瓶车移至附近单位的车棚,属于代为保管的行为,崇川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诉至港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醉酒者将电瓶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后离开,不能据此认定该电瓶车为遗失物。王某将他人已上锁的电瓶车进行异地藏匿,未告知交警岗亭中的值班民警,也未在现场贴出招领启事,其行为明显具有占为己有的意图。王某被抓获后,在调查中向公安机关陈述“偷了一辆停在那里的电瓶车”“我看见当时路上没几个人,我就想着开回去自己用,也没人知道”,也表明其具有盗窃的目的。虽然王某是用捡来的钥匙开锁并转移电瓶车,但不足以改变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崇川公安分局据此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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