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沉船事故中遇难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60万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6-12-2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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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谷丹 王健 曹保山 记者 臧晓松)扬州一名男子在去年一次长江沉船事故中不幸遇难,他所在的企业和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却称,死者家属已经获得了90多万的赔偿,不能进行二次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12月28日上午,扬州市邗江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例。

去年1月15日,“皖神舟 67”轮试航过程中在长江泰州段翻扣沉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皖神舟67”轮长江泰州段“1﹒15”重大船舶翻沉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该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80万元。事发直接原因是“皖神舟67”轮在全速航行时,采取大舵角转舵操作,船舶倾覆力矩超过复原力矩,致使船舶倾覆,船舶进水后翻扣沉没。

该事故的间接原因,其中之一是蚌埠神舟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进行试航。该公司试航前未按照有关试航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报备手续,擅自进行试航。试航时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未悬挂试航旗,未报告船舶航行动态,逃避监管。事发时船上实有25人,超过了核定的22人限额,且救生衣、救生圈配备数量不足。

另外,试航组织混乱,准备严重不足,试航过程中大部分试航人员(至少15人)集中在狭小的驾驶室,导致驾驶室众多人员在事发混乱时难以从侧门逃生。扬州人周刚(化名)在本市一家船舶公司,因该公司和蚌埠神舟公司有业务,王海就被派往事发的“皖神舟67”号上工作,结果不幸遇难。蚌埠神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周刚的家人赔偿共计92万多元。

与此同时,周刚所在的扬州船舶公司表示,曾经给周刚等人投过“雇主责任保险”,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最终扬州某船舶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邗江法院,周刚的家属作为了该案的第三方参加诉讼。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扬州船舶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周刚是因履行单位工作职责而死亡,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责任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及责任认定,赔偿主体也不能确定;另外,保险公司在受害方已经取得赔偿的情况下,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认为,在周刚家属已经获得了蚌埠神舟公司92万赔偿的情况下,扬州保险公司不应二次赔偿。邗江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保险系责任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基础,且并不完全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根据目前审理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理念,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第三人除应获得蚌埠神舟公司给予的侵权赔偿外,还可兼得原告应承担的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便已达576880(28844×20)元,第三人兼得部分已超过被告承担的赔偿限额60万元,故在本案中第三人基于侵权关系获得的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投保的上限,合计赔偿6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30日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陶小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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