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11日开始可缴存使用公积金

民生资讯扬子晚报2018-01-17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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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月16日讯(通讯员 孙媛媛 记者 万凌云)16日,记者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本月11日起,在镇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了!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镇江市在职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去年12月,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文件,结合镇江实际,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月11日正式下发《关于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这一通知,打破了长久以来在镇江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无法享有公积金待遇的规定。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处长唐广介绍,享有公积金待遇的范围是在镇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在设立公积金账户时应提供镇江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时,由于港澳台同胞没有《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身份登记信息相应调整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确保缴存基础信息准确、完整。

此外,在镇江市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享有同等权利,其在缴存标准、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账户转移等方面,与现行在职职工享受完全一致的待遇。

[责任编辑:解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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