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醉驾案挤占司法资源 建议符合条件可不起诉

民生资讯广州日报2018-03-11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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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卢文洁、何瑞琪、蒋偲、卜瑜、耿旭静、龙锟)昨日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提出《关于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长,数量高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这类案件挤占了大量司法资源,还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数量众多的醉驾者被贴上罪犯“标签”后,人生因此受到不小的影响。

陈建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进行立法解释,建立“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建议督促“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事实认定,统一量刑标准。

醉驾案件起诉率高

陈建华调研发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长。从全国情况看,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危险驾驶案件91600件,第2年上升至113421件,随后几年持续攀升。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69.4万件。其中,绝大部分危险驾驶案件是醉驾案件。

广州也是如此,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4233件,占同期基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3.6%,部分市辖区甚至高达20%~30%。

“醉驾案件的起诉率非常高!”陈建华引用数据介绍,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4487件,其中提起公诉的有14200件,起诉率高达98.01%,比全市检察机关所有案件起诉率高了约8个百分点。

被贴罪犯“标签”影响大

“危险驾驶罪犯人数陡然增加,直接影响了社会各界包括国外对我国社会治安稳定状况的评价。”陈建华说,从全国情况看,过去5年审结危险驾驶案件69.4万余件,这就意味着增加了近70万名罪犯,直接推动了社会犯罪率的升高,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增加。

醉驾犯罪属行为犯,本身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说明醉驾犯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危害性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数量众多的醉驾者被贴上罪犯“标签”后,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小的影响。有些醉驾者被判刑后,直接被现单位开除,也增加了社会对立风险。

激增的醉驾案件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情况突出,如今更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二审案件占所有二审刑事案件的比例超过10%,直接影响到其他重大案件的审理。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各地操作尺度不统一,容易引起公众质疑。据报道,在同一个省份,有些地方几乎不适用缓刑,有些适用缓刑的比例则高达35%以上。这种不均衡的缓刑适用状况不符合刑法的平等性要求。

建议:符合条件醉驾案件可不起诉

陈建华认为,为了更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认真评估醉驾入刑政策和法律规定带来的社会影响,修改相关法律或进行立法解释,同时督促“两高”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他建议,可参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情形,将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明确适用条件、考察期限、考察事项以及考察期满后的处理等。

因此,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驾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等予以规定,同时规范相关量刑标准,以便各地统一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完善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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