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新规:单张限额不超一千 不得设有效期

民生资讯扬子晚报网2017-03-29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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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将有紧箍咒 单张限额不超一千、不得设有效期、商家退款应付利息扬子晚报网3月28日讯(记者 韩飞)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诟病。3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记者留意到,相较于草案,修改稿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预付卡发放,在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让长期以来预付卡管理难题有了可操作性法律准绳。

预付卡有了紧箍咒

单张限额不超一千、不得设有效期、商家退款应付利息

如何控制预付式消费风险是正在制定中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要内容之一。有的委员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是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其中,个体工商户发行预付卡出现的问题比较多,亟需加以规范。有的地方提出,预付卡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利息;部分消费的,除了退款外,也要退还相应利息。有的委员、有些地方提出,预付卡消费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卷款逃逸,条例对此尤其需要加以规范,予以遏制。对此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修改稿中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同时保留了“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的规定。二是增加了退还利息的内容。三是增加“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的规定,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欺诈。

修改稿中明确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法收集、使用、丢失、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最高可罚50万

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的委员提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有委员提出,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因此,修改稿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增加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这一条款。增加“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规定,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信息保密的具体义务。

在法律责任上,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费者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收费要明示

商家要提供免费餐具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天价餐”问题,一些委员提出,餐饮业不合理收费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以规制。有的地方提出,餐饮业经营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套装的,也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因此,增加“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作为该条第二款。

对于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编辑:果冻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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