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今起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到50万/人

民生资讯现代快报2018-04-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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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 谢毓灵)继上海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南京也提高啦!4 月 1 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自 4 月 1 日起,在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 30 万调整至 50 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 60 万调整至 100 万。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 各处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 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保障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 50 万元 / 人、夫妻双方 100 万元 / 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全市平均水平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 " 的贷款条件中," 本市平均水平 " 的认定标准调整为 40 平方米。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按实际人口计算,每个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且家庭现有首套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

三、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公积金中心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已经由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不再按新政策重新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规定不变。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 3 月 29 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解读

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调整事项,充分考虑了我市无房职工的租房需求、购买首套住房的刚性需求以及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适度改善型需求,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保障性功能。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加大对无房职工的租房支持力度

政策调整:将我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商品住房租金的额度,由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900 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1800 元,调整为: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1200 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2400 元。

政策解读:党的十九大提出 "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此次租房提取额度调整,正是中心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支持力度,改善其居住条件,助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租房费用也水涨船高。据统计,2016 年 11 月 -2017 年 11 月间,全市(含郊区)个人出租房源平均房租为 2400 元 / 月 -3200 元 / 月。对于普通缴存职工而言,结合租房市场实际情况适度提高提取额度,可以减轻其房租支付压力;对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 A、B、C 类高层次人才而言,租房提取限额可达 2400 元 / 月、夫妻双方均是高层次人才可达 4800 元 / 月,加上政府住房租赁补贴,可以保障其较好的居住条件,有助于我市吸引并留住人才。

提高首套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刚性住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政策调整: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 30 万元 / 人、夫妻双方 60 万元 / 户,调整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 50 万元 / 人、夫妻双方 100 万元 / 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 "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此次政策调整对第一、二套住房实行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突出对刚需群体购买首套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标准制定于 2011 年。自 2011 年以来,我市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显著上升,公积金贷款额度占房屋销售总价的比例明显下降,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作用不断弱化。提高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可显著减少刚需职工购房贷款利息支出,提升住房公积金对刚需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彰显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以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为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 60 万 / 户提高到 100 万元 / 户,这意味着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可贷额度增加了 40 万元,相应的商业性购房贷款可减少 40 万元,为职工节约了贷款利息支出。

购买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 :1.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已登记的住房。2. 家庭成员名下无由法院、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或签署的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明确归家庭成员所有但还未在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做转移登记变更的房产。

调整住房建筑面积全市平均水平的认定标准,保障适度改善型购房需求

政策调整:将我市 "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 " 的贷款条件中," 本市平均水平 " 的认定标准,由 32 平方米调整为 40 平方米。

政策解读: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如果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如果家庭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在满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家庭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 / 家庭实际人口数(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根据南京市统计局《2017 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截至 2016 年末(2017 年数据未发布)我市户均人口约 3 人,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36.7 平方米。此次调整,是在我市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考虑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逐年上升的趋势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走向,综合考量后制定的。调整后,如果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且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以改善家庭住房条件。

[责任编辑:龙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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