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男子公然污蔑烈士 法院判决:登报道歉

民生资讯现代快报2018-06-13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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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男子公然污蔑烈士 法院判决:登报道歉

曾某在法庭上鞠躬致歉

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他求救的战友,自己则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牺牲。就在社会各界沉痛悼念时,居然有网友公然污蔑烈士。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6月12日上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这也是全国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

网友公然污蔑烈士

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给谢勇同志追记一等功。同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英雄,表达崇敬之情。

就在社会各界沉痛悼念烈士时,有人却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5月12日,事发小区业主王某在网上对牺牲的消防战士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3日,淮安警方以寻衅滋事,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王某刚被处罚,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进行污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时有人劝阻曾某,并提及王某被处罚的事,但曾某不买账,还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曾某的行为,谢勇的近亲属在5月18日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我们系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曾某近日在网上捏造事实、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严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对曾某的侵权行为,我们作为谢勇的近亲属,声明不对曾某提起民事诉讼,我们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

谢勇的父母等近亲属在这份声明上签字,于是,淮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曾某提起诉讼。

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承办检察官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6月12日上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侵害烈士名誉权的公益诉讼案。庭审结束时,曾某承认了他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并当庭宣读道歉信。他表示,发布这些言论主要是那几天因为家庭琐事比较烦,想找个地方发泄情绪。

淮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曾某的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负面影响,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曾某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最终,法院判决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淮安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曾某负担。(孙旭晖 赵大为)

[责任编辑:沭阳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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