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政府接受捐赠款物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民生资讯来源2010-08-0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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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杜新达)自下月1日起,新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救灾不力,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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