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曝光十起打假典型案例 涉虚假宣传

民生资讯新华报业网2017-08-2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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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近日,江苏省工商局曝光十起打假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方面。

据了解,今年以来,江苏省工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假保优“锲石”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截至目前,共立案1451件,结案1091件,移送司法机关15件,案值1783.55万元,实施行政处罚共计2112.55万元,捣毁窝点30个,暂扣罚没各类假冒侵权商品22万余件,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1.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荣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某铁路工程指挥部某制梁场、各分部钢筋制作场施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检查时,发现标注荣钢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401.172吨。以上产品轧制标识为“LG”,合格证上均标注了“荣钢、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产地:中国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等内容。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对产品信息比对后,出具了结论为“该批产品的轧制标识与正品轧制标识‘LS’不符,均系假冒,为侵犯荣钢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侵犯荣钢注册商标专用权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没收侵犯荣钢注册商标专用权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401.172吨,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案

根据龙牌石膏板“龙及图”注册商标持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对徐州市某商业广场的项目工地使用的石膏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龙牌石膏板1004张,产品上印有“龙牌石膏板”、“BnBm”“北新建材”等字样及“龙及图”商标图案。

经查,徐州市某商业广场的施工方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建筑公司分二批向当事人订购二种规格的龙牌石膏板共计2112张,其中第一批990张由当事人从上海某建材市场进货并负责运送到徐州市某商业广场项目工地,再销售给该建筑公司,第二批1122张是由当事人与上海某建材市场的一名推销员联系购买并负责运送至徐州市某商业广场项目工地,当事人收货后与推销员结清货款,再将货物转售给该建筑公司。上述商品上使用了“龙及图”商标并标注?,与投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经过注册商标持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和销毁假冒龙牌石膏板1004张,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某制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史柏瑞托赛得公司(SPERRY TOP-SIDER,LLC)、凯兹有限公司(KEDS,LLC)举报,对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公司“SPERRY”、“KED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连云港某制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为史柏瑞托赛得公司(SPERRY TOP-SIDER,LLC)和凯兹有限公司(KEDS,LLC)的“SPERRY”、“KEDS”鞋类产品的代工厂,双方约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将贴上商标的产品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而自2014年5月起,当事人未取得“SPERRY”、“KEDS”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陆续向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SPERRY”、“KEDS”两个品牌的鞋子共计20万只,在鞋子上标注的“SPERRY”、“KEDS”商标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且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案

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称其配套电气元件供应商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向其销售冒牌“ema”电气元件。

经查,当事人与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定型产品买卖合同》,采用具体规格型号限定开票价但不限采购数量的供货模式,先后向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了相当数量的标注“ema”商标的电气原件。截至案发时,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库存的商品,经商标持有人伊玛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当事人向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em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ema”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伊玛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库存的标注“ema”商标的电气原件侵权商品,罚款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5.黄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黄忠在未取得卡尔文.克雷恩(简称CK)商标持有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张家港某针织有限公司私自生产、加工印有“klein”、“CKJ”、“CK”、“Calvin”等字样的T恤服装,并从网上购进了生产上述服装所需的样衣、面料、辅料、质标、水洗标等原辅材料提供给该公司用以加工生产,产出成衣后在网上进行销售。后被商标持有人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发现并举报,被依法查处。

同时,当事人还通过从批发市场摊位实体店以及网上购买等方式购进假冒“CK”品牌T恤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没收“CK”字样的白色长袖T恤138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某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经查,2014年4月,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某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并以此公司名义于2017年1月与江苏某石化有限公司签订《油品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江苏某石化有限公司加工灌装标有“某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润滑油,当事人负责排版设计商标及贴纸,并提供桶、罐、纸箱、不干胶贴纸等所有包材。

当事人为利用“美孚”、“ Mobil”字号在润滑油行业内的广泛知名度,使用在香港注册的“某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将“某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字样突出醒目的标注于其委托生产的润滑油标签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人误认为此商品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或者关联企业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标有“某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润滑油605箱、润滑油空桶128个,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7.王某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从事金、银首饰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于2016年11月从杭州市某珠宝城购进黄金首饰共1824.58克在其店铺内进行销售,销售时在吊牌使用“万足金?”等字样。

经查,“万足金”商标是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服务类商标, 2015年6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后又许可某珠宝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在2016年11月经某珠宝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万足金”商标。

当事人在实际使用时将该服务商标标注在黄金首饰吊牌上,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8.某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冒用厂名、厂址及商标侵权案

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称在某地市场有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磊达水泥”销售。

经查,当事人未经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许可,擅自印制标注有“磊达水泥”、“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号:XK08-001-02036”、“单位地址: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北首”、“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管理体系认证标志”、“P.F32.5级”、“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等字样内容及图案的水泥包装袋48400只,将另行采购的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古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散装水泥利用上述包装袋灌装并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没收侵权的包装袋1640只,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9.陆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当事人于2016年8月份从某家电门市部通过冲账的方式,购进外包装箱、酒瓶包装盒和酒瓶瓶贴均标注“双沟珍宝坊(君坊)酒 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白酒45箱(6瓶/箱),并将该批双沟珍宝坊(君坊)酒放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对外销售。被查获时,上述白酒已售出2箱,剩余43箱白酒经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双沟珍宝坊(君坊)酒43箱(6瓶/箱),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扬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案

2017年3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和股东许某,为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职业务员和技术人员。当事人从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购进涉及商业秘密的滚轮机用于生产载带,并将外包装标注有“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标识的载带销售给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扬州江新电子有限公司。

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加工购进的载带滚轮成型机上的某技术特征,与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种载带机相关技术中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的技术特征构成实质相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载带使用了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外包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其涉案金额达到移送标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互动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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