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为有效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肇事者无力支付费用等原因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难题,2011年,江苏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9月20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具体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二)垫付申请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三)垫付申请书;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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