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中介业务员私收“21万”购房款后跑路

民生资讯中国江苏网2017-10-1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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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0月12日讯 听信业务员的忽悠,给了21万元购房款,结果,业务员竟然卷款跑路了。近日,天宁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表明:在二手房买卖中,选择安全的房款交易方式至关重要。

市民林某说,2014年6月,他通过我市一家房产中介购买了王某名下京城豪苑的一套房屋,由业务员陈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当年7月4日,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林某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购房定金在林某最后一次付清时冲抵购房款,过户时支付50万元,全部交接完毕付清。合同签订时,林某交付陈某购房定金3万元,同年8月4日,林某又向陈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18万元购房款,陈某承诺:待房产过户后,由其本人转交给王某。哪知,陈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知去向,林某不得不另行支付21万元购房款给王某。

2016年底,林某将陈某告到天宁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21万元。

为什么要将购房款给业务员陈某呢?林某说,他被陈某的花言巧语蛊惑了。2016年8月4日,他已将大部分款项支付给了王某,还剩18万元未付。陈某提出,王某是外地人,如果房款全部打给王某,怕对方可能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合同,林某又必须支付这些款项,陈某便提出,将18万元打入他的银行卡,由他代为保管,等王某来常州办理过户手续当天,连同定金3万元一并由他转交给王某。然而,陈某言之凿凿,却在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利用房屋买卖居间之便,收取购房款21万元后,未能交付出卖人,构成侵权。林某要求陈某返还21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因陈某未能到庭,法院只能缺席审判,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向林某返还购房款21万元。

(庄奕 天法)

延伸阅读:

二手房买卖,三种付款方式最安全

第一种:二手房买卖双方直接交接。就是购房人与房主谈妥成交价格,签好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将钱存在存折上,在约定时间和房主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手续;完成房产过户后,购房人与房主一同到开户银行将钱存入房主的账户。

第二种: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公证处交接,这种方式也称为公证处提存。交易双方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买方将房款交由公证处代管,卖方在与买方签约登记后,依有关凭证到公证处取款。由于公证处是较有公信力的部门,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第三种: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交接。即交易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然后购房人将钱款存入律师事务所,待办完过户手续后,再由律师事务所将钱转付给房主。

专家建议说,上述第一种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方式为交易方提供了免费、安全的资金交割方式,建议交易方选择该种方式进行交易资金托管。另外,如果交易方愿意承担一定的费用,也可以考虑公证提存、律师监管等第三方担保的形式。

[责任编辑:擎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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