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警发布重要通告:12月1日起苏州将限制这类汽车通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201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
(一)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小、微型汽油车;
(二)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高排放汽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星杭街闭合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和区域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通行。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全市道路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禁止行驶标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高排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国一国二排放的汽油车苏州将有补贴!
苏州市区将实施计时为主 计次为辅的差别化停车收费
昨天(11月5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区道路交通系统治理整体提升实施意见(2018-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实施意见,苏州将严格控制路内停车,切实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在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新兴中央商贸区,压缩路内私家车停车泊位供给,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新能源车、残疾人车等提供更多更便捷的临时停靠站点。
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实施计时为主、计次为辅的收费办法,根据区域、时段、路内外等不同类别实行级差式收费标准,通过价格杠杆策略和时空资源优化配置来调控交通出行需求,实现区域停车供需动态平衡。至2020年全面实现内环高架范围内主次干道差别化停车计时收费。
在备受市民关注的停车资源方面,苏州还将充分利用人防、广场、公园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探索建立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利用的协调机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商贸区和居民区错时共享停车,提高泊位利用率。
先期以古城区为试点,推动古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周末、节假日和夜间提供一定比例的车位用于居民错时停车,推动停车资源合理共享高效利用。
为进一步调优交通结构、推动绿色出行,苏州还将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保障公交路权,全面实施公交专用信号优先,提高公交运行速度,缩短公共交通出行时间成本,提高公交对小汽车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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