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现将《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公布。你可在11月12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扬州市润扬中路98号,邮编:225126。
电话:0514-8703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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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扬州市区京杭运河以西,国道328以北,扬溧高速公路以东,宁启铁路以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
上述地点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案与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时,预案适用区域范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放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会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国家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违反禁放规定被处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50。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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