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有了新办法 单方委托不得做鉴定

民生资讯现代快报2017-11-2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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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3 日,江苏高院官方社交软件公众号发布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卫计委、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于 11 月 23 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标志着江苏省推行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属全国首创,有利于化解医患纠纷。根据办法规定,医方或者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将不予受理。

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有了新办法 单方委托不得做鉴定

根据规定,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这两个部门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随机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选择不受地域限制。

根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医方或者患方单方面委托的,或者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鉴定材料未经医患双方确认或者法院质证确认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涉及死亡原因、伤残评定的,应当有法医参与。

医学会根据鉴定专家合议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由全体专家签名,并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延长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

据了解,卫生及司法主管部门将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专家诚信档案,将医疗损害鉴定中违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责任编辑:心之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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