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竟被判3年?

民生资讯话题君2016-12-3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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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发生了一起让话题君(微信:hudongshuyang)非常愤慨的案例。天津一个老太,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位,打气球,打中的有奖品。结果这个老太在12月27日,被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认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街头摊位玩气枪,很多人都有这个经历,在玩的时候,你想到摊主可能正在犯罪吗?有没有毛骨悚然的感觉?

这是一个再寻常不过的街头摊位,据老太女儿介绍,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后来,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既然被认定为枪支,那么我国枪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来自于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里认定枪支的表述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仿真枪认定标准》则规定,仿真枪“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换言之,一把枪到底算作真枪还是仿真枪,杀伤力是关键,临界值就是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

问题是,枪口比动能要想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简直太容易了。作为武器的枪支,要对人造成伤亡的效果,各国多规定要达到78焦耳比动能以上。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虽然能给眼睛造成轻伤,但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以这种标准认定枪支是不合适的。

这位倒霉的天津老太,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幸好不是罪名更重的非法买卖枪支罪。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2011年8月开始经营一家玩具文具店,同年11月左右,其儿子说想要买枪玩,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从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价格共85元。该枪支由张某经营的文具店店员签收,并使用文具店抽屉内的营业款付款。枪支购买后一直由张某儿子玩耍,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2012年6月10日,张某的儿子拿出枪支玩耍后,将两支枪放在张某经营的文具店地上。当日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到其店内将枪支起获。经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手枪的枪口比动能都达到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该案中张某,最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甚至在司法处理过程中,还有人主张其可能涉嫌处罚更重的买卖枪支罪。给孩子买85元的塑料仿真枪,居然可能被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罪?

这两起案例,骇人听闻之处都在于,一个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就突然和涉枪案件产生了关联。他可能是文具店店主,也可能是路边摊摊主,更可能是你我他。

法律不外乎人情,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对枪支进行认定,看起来没什么错。但是大家想一想,当一些人脱掉警服、检察官制服、法袍,以百姓的身份回到家中时,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给孙子女从小商品市场买了几把塑料玩具枪,就有可能涉嫌严重的枪支犯罪,这是件什么事?这是遵循了法治精神,还是违背了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完善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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