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五千多元买三瓶假茅台获赔五倍

社会万象2012-03-1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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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从超市以每瓶1680元的价格购得三瓶假茅台酒,经消协协调消费者获赔25200元;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交两万元定金,结果发现该房土地使用期缩水14年,最终消费者退购并追回1.4万元定金。

昨日,珠海市消委会公布了201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购假茅台获五倍赔偿

根据珠海市消协公布的情况,消费者袁先生于2011年11月25日在香洲家佰乐生活超市以每瓶1680元的价格购买贵州茅台酒三瓶,后怀疑是假酒,到香洲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消委会受理后及时与贵州茅台酒厂联系,该厂派出技术人员到消委会对上述三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确定是假酒。消费者得知情况后很气愤并要求超市赔偿。经该区消委会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人民币2520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购房使用期缩水追回定金

去年6月11日杨先生到斗门区消委会投诉称:2011年4月26日他和白藤德昌房产销售中心签订了关于景盛花园2栋2单元704房的《定金合同》,交付定金2万元。签约后才知道该房产是1996年开发购地的,房产年限缩水了14年,感到自己受到欺诈,投诉到区消委会,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

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斗门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到房地产经销部了解情况,看有关的销售资料,特别是对消费者相应的资料公示。调查发现销售商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对购房的期限有资料提示,但当时消费者有没有看到,售楼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提示就无法证实。消费者也应该在这方面提出咨询,售楼工作人员也应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让消费者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屋年限还有多长。经过与经销商、消费者多次进行调解,最后同意退回定金1.4万元。

点评: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诚信为本,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民事合同实现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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