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出车祸找朋友顶包 骗36万元保险获刑

社会万象 北京晨报2016-03-21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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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经朋友李某介绍,找到邓某“顶包”报案。在王某签订一份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后,保险公司察觉可能存在骗保情形,随即向警方报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邓某三人6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酒驾出事 找人顶包

去年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 越野车在通州区某村向北两公里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王某联系到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他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恰巧的是,接到电话前不久李某也喝过酒,于是李某又找到自己的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此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去年9月25日到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在保险金尚未赔付时,保险公司意识到该起理赔案件可能存在骗保情形,随即向警方报案。三天后,民警将王某、李某和邓某三人抓获归案。

共同犯罪 三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某坦言非常后悔。“我是一时糊涂,把朋友也拖下水,太惭愧了。”李某和邓某二人也表示认罪,并称只是想帮朋友一把,没有想要从中获利,万没想到构成了犯罪。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以及保险理赔的主要实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邓某,在最终量刑时将酌情区分对待。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三人犯罪未遂,且三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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