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吴双的爱人刘君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其丈夫吴双因一起涉嫌交通肇事案,被河北玉田县公安局逮捕8个月了,但她坚信丈夫是无辜的。
当事人吴双
“事发当天我就在车上,看到有个人倒在马路中间,我们的车让过去了。”刘君称,为了证明丈夫的清白,她还特地到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家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我家车没有检验出人血成分。”
载货20吨货车的凌晨2点“交通肇事案”
据刘君介绍,2016年6月12日凌晨2点左右,自己的丈夫吴双驾驶着自家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唐通公路上。
“那天是往天津送货,车上运铁质的网扣,大概有20多吨重。”刘君回忆称当车开到河北玉田县窝洛沽镇中学附近时,看见公路中间倒着一个人。“那天我跟车,坐在副驾驶上。发现路上倒个人,是在一次会车之后,当时我还喊要注意点,然后我老公就赶紧减速,并向左打了下方向,把人让过去了。”
刘君称,因为害怕轧到人,夫妻俩还特意将车停在了附近的十字路口,“我和我丈夫拿着手电筒,看车轱辘有没有血迹,确定没有后,我们就继续往前走了。”
刘君解释为何当时没有报警的原因是这样的:当时只顾着赶路,也不懂该怎么办,就把报警这件事给遗漏了,“后来隔了一天,我们看到警方有一个协查通报,说倒路中间的人死了,要我们去公安局配合工作,然后我丈夫就去了公安局。”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吴双到公安局录了笔录,将车辆交由警方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被逮捕。
玉田县公安局编号为玉公(交)立字【2016】1405号立案决定书显示,玉田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5日,对吴双交通肇事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编号为玉公(交)拘通字【2016】0271号的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立案当天,吴双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并送到了玉田县看守所。
“从最开始拘留三天,到后来延期一个月。”刘君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16年9月8日,自己收到了一份《逮捕通知书》。“上面写着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吴双执行逮捕。”
“我当时看到通知就傻了,因为我们还做了相关的司法检验,证明我们没有轧到人,怎么还是把人抓了呢?”刘君称。
三次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均未检出人血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一份编号为京正【2016】物鉴字第4564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了解到,2016年6月16日,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吴双的车辆提取物与一份死者的血样送到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对比。
鉴定意见显示,吴双的车辆右侧紧绳器、工具箱后部、货箱底板中下部提取物均未检出人血成分。落款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随后的7月22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人体组织确证实验向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说明。
在这份书面答复中,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明确,目前法医物证领域能做人血斑或人精斑的确证实验,没有关于人体组织的确证实验,即无法通过确证实验的方式证实疑似组织是否为人体组织。
也就是说,吴双的车辆提取物无法通过实验被确定为人体组织。
玉田县交警大队还委托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双车辆和死者的衣物,进行了车辆痕迹鉴定。编号为唐物鉴【2016】痕字第06-131号报告书显示,鉴定机构在玉田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进行了此次鉴定。
该报告书称,吴双驾驶车辆的轮胎花纹与死者裤子上轮胎花纹种类相同,依据现场和双方痕迹认为车辆右前下侧与低位人体接触可以形成双方痕迹。
换句话说,也就是依靠轮胎花纹认定了吴双涉嫌交通肇事。
2016年6月17日,玉田县交通大队又一次向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了事故痕迹鉴定。
不过,再次鉴定的结果却是吴双的车辆和死者没有接触对应的痕迹。
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变得有些复杂了。
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当事人被起诉
2016年7月21日,在吴双被立案逮捕前,其本人曾手写了一份要求司法鉴定的文书。在这份文书中,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吴双表示自己的车肯定没有与死者接触。
同时,吴双本人也质疑称,使用相同花纹轮胎的车太多了,不能因为花纹一样就说自己有罪。
据吴双的爱人刘君表示,目前案件已经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吴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玉田县检察院起诉了。
“现在确实已经起诉了。不过,案件存在很多疑问。”吴双的代理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了吴双被起诉的消息,同时也表示这起交通肇事案在2016年9月12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曾先后2次被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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