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饭店就餐时被烫伤 饭店被判赔偿6万余元

社会万象扬子晚报2017-04-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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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法院近日判决一起人身意外伤害案件,受害者是一名儿童,去年夏天在饭店吃饭时被手端滚烫羊肉汤的服务员撞到,导致面部等多处被烫伤。法院审理后,判决饭店赔偿该儿童6万余元。

2016年6月某日晚,黄小宝随其父母、父母朋友周某夫妇及其小孩在某饭店中间一排第二桌就餐。饭店服务员洪某手持一个盛满滚开羊肉汤的大勺在饭店大厅内行走时撞到黄小宝,导致黄小宝面部、颈部、肩部等处烫伤,烫伤面积达12%。

黄小宝的家人遂以黄小宝名义将饭店和洪某告上法庭,诉请判令某饭店和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饭店、洪某辩称,事发时,厨师洪某从门外走向厨房,黄小宝从里排冲出,与洪某手持的羊肉汤勺相撞。黄小宝监护人疏于对黄小宝的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洪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驳回黄小宝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点在饭店内的隔断旁,黄小宝的身高明显低于该隔断高度,从大门向厨房方向行走时,无法看到黄小宝在隔断旁通道内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判断黄小宝是跑出来的,还是走出来的,但可以认定黄小宝在事发时,其监护人对黄小宝疏于照看。

饭店被判赔偿损失6万余元

此案中,某饭店作为经营人,其厨师洪某手持盛有热羊肉汤的汤勺直接从大门到厨房的过程中因隔断的高度无法观察到隔断后的情况,而与黄小宝相撞,造成烫伤。某饭店工作人员未能充分考虑到该种工作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某饭店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黄小宝的监护人在事发时对黄小宝疏于照看,对事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酌定某饭店对黄小宝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黄小宝主张洪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某饭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小宝损失67130.94元,驳回黄小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因衣着单薄皮肤裸露,夏季向来是烫伤的高发季节,儿童皮肤娇嫩,一旦烫伤比成人更加严重。家长在夏季带儿童外出就餐时一定要注意监管,勿让其乱跑。此外,也提醒各位饭店经营者,作为用餐场所的提供者,务必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纠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鼓法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原标题:孩子饭店就餐被烫伤 饭店赔偿6万多元)

[责任编辑:擎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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