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仿真枪抢劫农村小卖部3000元 共获刑12年

社会万象2012-05-2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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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仿真枪抢劫农村小卖部3000元 共获刑12年

近日,郑州警方收缴的仿真枪(记者宁晓波摄)

本报驻马店讯(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王树恒李全华)男子刘某靠一支仿真手枪,抢劫农村小卖部,尽管涉案金额3000多元,但因性质恶劣,日前,正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0多岁的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刘某家境贫穷,平日里游手好闲。2003年10月3日22时许,刘某伙同王某、马某(二人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分工后,窜至正阳县吕河乡张某的小卖部前,由王某放风,刘某以买烟为名叫开张某的房门。然后,刘某持仿真手枪蒙面进入小卖部内,刘某、马某、王某对小卖部主人张某进行捆绑、殴打,并抢走张某现金1200余元,烟、火腿肠等物品,经鉴定价值1331.85元。同年11月15日,刘某被抓获。

2003年11月17日,刘某被带进刑警队讯问,讯问后由郭某看守。在看管过程中,郭某(已判刑)睡着,刘某趁机脱逃。潜逃8年后,2011年8月22日,刘某才到正阳县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刘某将部分物品已退还被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被关押后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但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远离仿真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仿真枪不是玩具,要提高法律意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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