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男子与13岁女孩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 获刑4年

社会万象2014-05-31 08:52
穿越到手机

微信扫一扫 分享更精彩

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少女被诱发生性关系

庭审现场 胡铁湘摄

本报讯 (记者安然)23岁的北京人杨某因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关系而被判强奸罪。记者上午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杨某上诉后,经法官详解法律,自愿撤回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裁定准许杨帆撤诉,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已生效。

去年10月 ,杨某在网上认识了未满14岁的高某。高某在对杨帆的所有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情况和盘托出。两人交往过程中,他用“不听我话就打你同学”、“给你钱”之类的威胁诱惑,要求高某“陪”他。在他的精神压力下,高某最后同意“陪杨某两个月”,两个月内服从对方的安排,“随叫随到”。当月25日,高某联系杨某说,“不想上学了,要离家出走”,杨某于是将她带到了丰台区某宾馆,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杨帆被警方抓获。

北京二中院上午通报,2011至2013年间,二中院审结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分别为14件,11件和16件,涉及的罪名主要以强奸罪为主,共34件。其他还有涉未成年人的组织卖淫案、猥亵儿童案等。

“这个案子的受害人高某来自一个外来务工家庭,家长忙于做生意,平时家里对她照顾的也很少。”主审法官黄岩说,高某平时在学校里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案发之前,她之所以提出离家出走,也是因为在违反校纪,老师经常让她写检查、做检讨。“她的受害,也是和她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缺失有关。”

二中院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认为,家长在教育方面的失当,是造成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家长没有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放任孩子处于失学、失管的状态,这就特别容易让孩子成为犯罪目标。”他说,受害的是孩子,但是根源往往出现在家长身上。

[责任编辑:admin]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

关于沭阳网 | 本网动态 | 联系方式 | 投稿荐稿 | 免责声明 | 广告投放 | 微信平台 | 意见反馈 | 删帖须知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手机站
Copyright © 2007-2018 0527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7024489号-1 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