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猎枪走火打死自己 狩猎同伴被告上法庭

社会万象来源2010-06-0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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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上打猎时,不小心猎枪走火,自己打死了自己,但其他一起狩猎的人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7月24日,游某等9名打猎爱好者分别乘四辆摩托车相约一起去打猎。到达地方后,游某要求其中的贾某和其他四人去查野猪的脚迹,并要贾某把枪给他用来和剩余的人守卡。在狩猎期间因天下雨,游某便去避雨,在走出岩坎时,其所持枪支不慎走火将自己当场打死。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在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游某的妻子和子女将其他8名共同打猎的人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该枪是由被告之一贾某提供,且游某持枪是为了包括八被告在内的共同利益,八被告与其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因为在狩猎所得利益共同分享,所以由此带来的风险就应当共同承担,要求八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5000元,小孩抚养费13317.5元,两项费用共计58317.5元。但其他被告认为虽然大家是共同打猎,赶野猪都是自发的,不是一个组织,大家没有共同利益,只是赶到野猪后“见者有份”,分几斤野猪肉而已,并且打猎时守卡的人以及理脚迹的人之间都相互都隔的比较远,大家之间没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和能力,出事后大家出于人道主义都已出钱了,不应该再补偿。

经过审理后认为,共同狩猎是一个讲求团结合作的整体过程,它包括集合分工、出发、上山、下山及分开回家等一系列阶段,若打到猎物后就共同分享。八被告及死者明知其狩猎所用枪支系非法制造,严重缺乏安全性,且狩猎野猪有很大的风险,但他们仍合作狩猎,按照本地风俗,理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死者游某系成年人,在狩猎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其的死亡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八被告应按公平原则适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提供猎枪的贾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00元,其余七名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00元。 胡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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