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 通讯员陈穆颜)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张女士住院治疗期间自缢身亡,其家属与精神卫生防治院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医院存尸费共计90万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张女士家属称,2008年3月,张女士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入住精神卫生防治院。住院后,院方给予其精神科I级护理及相关药物治疗,张女士病情稳定。2009年3月,张女士被转入开放病房继续治疗。2010年3月20日晚,张女士用床单挂在窗户上自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家属认为,张女士是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卫生防治院住院期间自缢身亡,精神卫生防治院对张女士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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